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救,3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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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哀聰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景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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