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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廖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板簡調字第373號),聲請人以其現在監服刑中,其父親甫過世,其母親年邁財力收入微薄,且其監所內保管金所剩無幾等情,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其父親診斷證明書以代釋明,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並無收入亦無任何財產,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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