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調,449,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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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李世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進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黃進興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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