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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高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游家裕
上列上訴人傅高強與被上訴人游家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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