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15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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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詠筑
被 告 珅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清算人應於清算開始及完結時,向法院聲報,否則公司之清算程序尚難認為已完結,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51號、76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裁判要旨參照)。

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依公司法第8條及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查被告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然該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迄亦未聲報清算完結,則在被告公司清算完結前,其公司法人格仍然存續,又該公司係屬一人公司,僅有股東林明義一人,且該公司並已於104 年2 月9 日選任林明義為清算人,有股東同意書在卷可查,是自應以林明義任清算人,而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向被告催討無效。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

票據法第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  │
│    │          │          │          │          │          │
├──┼─────┼─────┼─────┼─────┼─────┤
│ 1  │977,000元 │104 年6 月│104 年6 月│104 年6 月│FD0000000 │
│    │          │15日      │15日      │15日      │          │
├──┼─────┼─────┼─────┼─────┼─────┤
│ 2  │254,000元 │104 年6 月│104 年6 月│104 年6 月│FD0000000 │
│    │          │20日      │20日      │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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