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390,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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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黃美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進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以時效消滅為由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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