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42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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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富源起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慧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鐵利拳工程行即程飛鴻,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788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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