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52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連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規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者借貸契約一件在卷可憑,原告總行設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基本資料1件附卷可稽,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並為便利被告應訴,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