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597,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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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597號
原 告 楊淵博
被 告 吳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10時及16時50分許,向原告購買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之電腦線上遊戲「德州撲克」之遊戲幣8 億8 千萬分及2 億2 千萬分,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經原告交付上開遊戲幣後,被告竟拒付價金,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給付的價金已經超過全部交易之金額,且被告業已支付本件25萬元價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9 月17日10時及16時50分許,向原告購買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之電腦線上遊戲「德州撲克」之遊戲幣8 億8 千萬分及2 億2 千萬分,約定價金為25萬元,原告已交付上開遊戲幣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尚未支付買賣價金25萬元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之爭點在於: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有無理由?茲說明如下: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尚欠25萬元價金未付等語,被告則不爭執兩造有買賣虛擬幣,並約定價金為25萬元等事實,僅辯稱業已支付25萬元價金云云,是依上開規定,被告就其抗辯已支付價金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惟被告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業據其自承在卷,故其抗辯已支付上開價金乙節,已難採信。

⒉再者,兩造間有數次之遊戲幣買賣,除本件交易外,被告均已支付價金等節,有兩造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可稽。

而依上開對話紀錄所示,於本件交易後,原告陸續以「祝哥好運。

加油」、「哥總數差20萬元」、「哥差25萬元」、「祝哥好運旺」、「哥。

我這可能不夠在出了,抱歉」、「哥。

我今天可先領款嘛?怕遇假日會不夠用」等字傳送予被告,被告均已讀不回,顯與兩造先前交易往來方式有別。

且查,證人陳奕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確實被告有欠原告這25萬元的價金,是買賣網路虛擬貨幣,當初原告有打電話給我說找不到被告,他請我去被告的水果行,第一次去他們員工跟我講他不在,第二次我直接到被告的水果行樓上,我有看到被告,我就說我來幫原告收錢,說要收25萬元,被告說我沒有欠妳錢,我說你沒有欠我錢,但差原告錢,我來幫他拿。

我知道被告有欠這25萬元,因為原告跟我講,去年九月十幾號的時候,原告一直跟我講說找不到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們這筆交易有無完成,但我知道他們之前都有交易,而且都有完成。

被告有跟我說我差原告的,叫原告自己來拿,因為高鐵很方便,可以自己來拿,最後沒有拿到這筆錢,甚至我要下跪,但是被告都不理我,被告還說叫我去告,不管是黑的或白的都可以等語;

證人呂翊寧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我是陪同原告去嘉義地院開庭,在庭外有要求原告先和解,再給他錢,和解的內容就是這筆25萬元的事情,後來對方要我們先和解,才願意給我們錢,所以我們怕和解後沒有拿到錢,所以沒有和解,所以我有把對話錄音下來等語,均足見原告確實尚未收受本件25萬元價金。

⒊綜上,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已支付本件25萬元價金予原告之事實,所辯即難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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