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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42號
原 告 吳菘輝
被 告 游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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