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2020,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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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2020號
原 告 蔡慶順
被 告 王演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2020號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3年9月22日起向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起訴狀漏載「2段」,逕予更正),租期1年,即自103年9月22日起至104年9月21日止,租金每月28000元,於每月22日前給付。
按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竟拒絕遷讓,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又租期既已屆滿,被告對租賃物即屬無權占有,自應按月賠償相當於未收租金額計算之損害金迄被告交屋之日止。
為此爰本於租賃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被告已經搬家了,已經都沒有欠錢了云云。
惟查:被告當庭自承尚未將系爭房屋點交清楚,自難認被告確已依約騰空系爭房屋並返還原告,是被告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104年9月22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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