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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03號
原 告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張素真
被 告 鄭柯金蓮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46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99年1 月交付原告借款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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