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403,2015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03號
原 告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張素真
被 告 鄭柯金蓮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46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99年1 月交付原告借款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