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620,201508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信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