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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楊清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均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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