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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原 告 謝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並請補正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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