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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23號
原 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被 告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仇培峯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林于淵,嗣於民國104年4 月20日變更為仇培峯,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仇培峯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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