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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13號
原 告 陳立丰
上原告與被告林昶雯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查原告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預納提解費新台幣(下同)1808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林昶雯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808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林昶雯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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