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94,2015082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4號
原 告 呂東曉
訴訟代理人 呂斟言
被 告 王思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與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欄第五項後段應刪除:「本件本訴部分係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之事件,無訴訟費用問題,併予敘明。」

,增列:「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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