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石人仁
被 告 德霖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仕鵬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霖技術學院間給付薪資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3,92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再依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徵收二分之一裁判費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1元,而原告前僅繳納10,450元,尚欠2,82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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