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他,18,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他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蓁穎
相 對 人 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以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本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98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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