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勞簡,4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邱國鎮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勝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