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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桂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臺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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