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177,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1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黃莉婷
被 告 王瑶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