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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凰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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