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265,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鄧恒志
蔡弘健
被 告 曹晏甄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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