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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7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曾惠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巷000 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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