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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572號
原 告 吳建樺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被 告 納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峻
訴訟代理人 曹伊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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