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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47號
原 告 李培珊
被 告 方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受有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當得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節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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