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2721,2016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21號
原 告 李建明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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