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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裴亨
裴植
李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57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在上開期限內未到期部分,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調整時,按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重新計算)。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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