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647,2015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王瑞英
被 告 嚴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就原告主張其積欠借款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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