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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86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戴輝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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