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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9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羅天君
被 告 周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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