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919,2015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9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程新來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9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14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程新來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