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305,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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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呂舒詩
被 告 吳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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