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395,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陳韋呈
被 告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叁仟零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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