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508,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陳力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私立智理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新北市私立智理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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