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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A女(年籍、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年籍、姓名詳卷)
A女之母 (年籍、姓名詳卷)
被 告 B男(年籍、姓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年籍、姓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
又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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