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724,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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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24號
原 告 黃蘇玉秀
訴訟代理人 黃綺庭
被 告 碧瑤江山第四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俊嘉
訴訟代理人 蔡芝英
林宏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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