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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7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詹偉駱
被 告 蔣采嫻
蔣萬英
蔣秀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東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蔣采嫻前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使用,自民國95年2 月13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9萬7,926 元本息未為清償。
嗣訴外人即被告蔣采嫻之母許靜於95年12月28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而被告蔣采嫻未拋棄繼承,竟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恐繼承遺產後遭原告追索,與被告蔣萬英、蔣秀葉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被告蔣萬英、蔣秀葉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96年3 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蔣萬英、蔣秀葉。
被告蔣采嫻上開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業使其陷於無資力,有害及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4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蔣采嫻、蔣萬英、蔣秀葉(下合稱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蔣萬英、蔣秀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
㈡被告蔣萬英、蔣秀葉應將系爭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95年12月28日,登記日期96年3 月2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不動產係被告蔣萬英、蔣秀葉購買借名登記於許靜名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蔣采嫻前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使用,自95年2月13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今尚積欠39萬7,926 元本息未為清償;
被告蔣采嫻之母許靜於95年12月28日死亡,留有系爭不動產之遺產,而被告蔣采嫻未拋棄繼承,並與被告蔣萬英、蔣秀葉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被告蔣萬英、蔣秀葉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96年3 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蔣萬英、蔣秀葉等情,業據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帳務資料、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共同者,應一同起訴或被訴,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29年抗字第347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繼承人許靜於95年12月28日死亡,被告及訴外人蔣元秀、蔣萬花、蔣雅芸均為法定繼承人,系爭不動產為許靜之遺產等情,有許靜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如欲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自應以遺產分割協議全體當事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本件原告未列分割協議書之全部當事人為被告,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之。
況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繼承人本得拋棄繼承,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繼承人既得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自得就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個別遺產為拋棄,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 、4 項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蔣萬英、蔣秀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暨被告蔣萬英、蔣秀葉應將系爭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95年12月28日,登記日期96年3 月2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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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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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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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 │員福段│0000-0000 │10000 分之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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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建號 │權利範圍 │
├───┼────┼───┼─────┼──────────┤
│新北市│土城區 │員福段│00000-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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