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300,2015082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300號
原 告 慧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恬宜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光誠
被 告 富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至成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上午10時9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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