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705,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原 告 吳海南即設計風家具企業社
被 告 歐寶國際家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70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7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零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元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10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零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公司購買家俱,至民國(下同)104年2月,被告積欠之貨款共新台幣(下同)176100元,原告屢次派員催討,被告均不清償。
另原告執有被告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
為此,爰依票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80400元,及自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80400元,及其中104300元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票款);其餘176100元自民國10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貨款),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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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04.2.27│104300  │WYAA5023│臺灣土│104.2.27│
 │    │        │元      │547     │地銀行│        │
 │    │        │        │        │土城分│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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