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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38號
原 告 王童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張正寬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同法第49條亦有明定。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正寬(民國86年7 月生)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張正寬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9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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