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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50號
原 告 鄭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鄧錦盛
鄧錦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
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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