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調,460,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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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翁美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等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並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建物所有權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聲請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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