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昱廷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