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9號
原 告 葉坤城
被 告 陳蓁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