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1708,201705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0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科文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李昱霖
住臺北市○○○街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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