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85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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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55號
原 告 瑞慶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瑞蓮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五號履行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以雙方104年9月3日簽定協議書為通謀虛偽意思作成假債權等事由,對被告提起確認同日簽定面額115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然被告另以該協議書為原因關係,對原告及相關連帶保證人提起履行債務之訴,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845號審理在案,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845號履行債務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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