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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玉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定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零六年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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